新闻回顾 10月24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条例》共7章60条,明确强调“实行社会共治”,旨在通过“社会总动员”方式,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这个专门性法规是场及时雨
□李 平
众望所归,在历经7年讨论、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条例》终于落地。
未成年人作为网络“原住民”,他们的成长过程与网络息息相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青少年网民数量近2亿。未成年人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10岁以前首次触网的未成年人占比达52%。互联网这把“双刃剑”,在拓展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是多年来受到我国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议题,与此同时,网络诈骗、隔空猥亵、网络暴力、信息泄露等“魔爪”也在不时伸向未成年人。
《条例》仿佛一场及时雨,其为守护“网络晴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开出了一剂良方。《条例》从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方面入手,条款细致,对未成年人上网有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条例》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家庭和学校等各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在人工智能时代,唯有更好地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让互联网“为我所用”,才能助力他们健康成长。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可以预见的是,以《条例》为纲,在实施落地的过程中,政府、学校、企业、家庭将各自履责,积极发挥作用,多措并举、多效发力,共同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火墙”。
“一法集成”织密保护网
□付 彪
丰富多彩的网络世界,为未成年人拥抱未来、放飞梦想创造了无限可能。但网络空间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充斥着大量不良和违法信息,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欺凌等风险;一些网络平台利用算法引导用户不断延长网络使用时间,导致缺乏自制力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短视频等。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相继制定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不过,这些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较分散,不利于实际操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且随着形势变化不断产生新的痛点难点。《条例》聚焦突出问题,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特点,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已有制度,提高了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将近年来有关部门管网治网实践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提出操作指南。比如在防治网络欺凌方面,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维权的功能、渠道,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在治理“饭圈”乱象方面,规定不得设置相关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以立法形式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一法集成”的《条例》,处处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解决法规散落、效力不均、可操作性不强等方面取得了突破,进一步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尽显法律威慑力。这不仅有利于全方位、多维度地打造适应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更助于各方攥指成拳、形成合力,真正担负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使命。
须压实各方责任
□夏熊飞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政府部门、家庭、学校、企业、平台等方方面面,只有凝聚合力才能保障好“少年的你”。一环失守就可能导致其他环节的努力付诸东流,也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成效大打折扣。
比如,即便游戏企业或平台防沉迷系统设置科学严谨,可如果家长对孩子沉迷游戏问题不加以重视,让孩子随意使用自己的手机玩游戏,甚至主动利用成年人身份信息帮助孩子绕过防沉迷系统,那再严密的防沉迷系统也起不到保护作用。还有些商家利欲熏心、电商平台监管不严,为未成年人购买身份信息逃避防沉迷系统提供便利。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至关重要,职能部门、家庭、学校等一直致力于此,可问题隐患依然不少,由此导致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案例也不时出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事倍功半,归根究底还是没有压实各方责任,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链条上存在薄弱环节。
《条例》从多个方面系统谋划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但更关键的是明确了将坚持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要求,规定了有关政府部门和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等各方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可以说在《条例》的明确要求之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将不再有旁观者,一旦出现失职失责行为,其主体以前可能只需要承受道德层面的指责,现在却要付出实实在在的法律代价。
要压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各方责任,除通过法规条例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之外,还需要有典型案例来提升威慑效应、扩大普法宣传效果。期待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监管及执法部门能依法依规严处通报一批责任失守的主体和典型案例,让《条例》真正长出“利牙”,使得涉事各方躬身入局,共同汇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强大合力。